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全日制在校专科(含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根据高校学生资助中心相关文件,结合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对象、基本申请条件、发放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公办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含一等)学校奖学金,成绩综合排名应该在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中都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得学校的三等或以上奖学金,成绩排名应该在上一学年位于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两个学期共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申请和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成立评审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2.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所在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在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
(二)制定评选细则。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分配奖助名额。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额度,向各系部分配名额。
(四)学生书面申请。各系部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各系部进行初步审查。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各系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各系部要严格执行申请条件,多方面了解学生情况,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做到“三公”。
(六)学院审核公示。各系部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系部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上报推荐名单。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院“国家三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系部公示期间向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批复、“国家三金”划拨到学校后,学生科会同财务科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三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十一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