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有: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部、财务部、后勤资产部、团委、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会主席及学校法律顾问各 1 名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从申诉学生所在系部专业教师中产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章 申诉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决定事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事实与理由;
(五)申诉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领导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陈述和辩解;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查明事实以及证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理由及最终处理决定;
(五)申诉人的救济权利及方式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直系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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