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本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公开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如触犯了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除由学院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交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良好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院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或不积极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讲演、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书写、张贴、悬挂、散发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破坏性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使用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
(四)利用互联网从事未经学院许可的商业活动,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五)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的;
(七)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的;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四)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 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院 3 天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2-27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8-3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6-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50-8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9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旷工:
(一)3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2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签名、成绩单、实习鉴定表、教师推荐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学生证、单据、印章等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且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高空掷物、宿舍内派发传单、故意破坏宿舍设施、乱搭乱拉电线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者,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院内公共用房或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院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午休时间(13:00-14:00)和夜间22:00后进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学院计生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学院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院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怀孕者,原则上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1.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报批程序:
学生违纪,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科整理相关资料,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呈报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由教务科整理相关资料,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呈报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工作人员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应当由领导周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科、纪检监察室、教务科、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院学生会主席1名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7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处分生效后,由学生科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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