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学生团体。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二、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四、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五、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六、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院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院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七、院团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院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教师,校外专业人员可聘为协助指导。
九、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学生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十、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心理辅导、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十一、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审核、备案。
十二、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十三、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会社团部审核,并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十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十五、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十六、学生社团的经费收取由各自学生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十七、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十八、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应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十九、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二十、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批准。
二十一、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审查通过。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二十二、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十三、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二十四、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二十五、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六、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二十七、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会社团部、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九、本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三十、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十一、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会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三十二、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三十三、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十四、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活动
三十五、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院团委及学生会社团部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十六、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院团委,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院团委存档。
三十七、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会社团部审核批准,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三十八、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十九、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会社团部审核,并交院团委审批。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四十、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 “优秀社团干部”。
四十一、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不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十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社团老师的选聘办法
四十三、建立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队伍是我院全面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背景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在指导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十四、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四十五、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工作采用院内公开招聘,实行竞聘上岗。
担任社团指导老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奉献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三)工作认真。对社团工作有自己的理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四)为人师表。热心于社团指导老师工作,关心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指导老师必须是我院教师,校外专业人员可聘为协助指导。
四十六、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由院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每个社团必须配备一名指导老师。
四十七、在各社团确定指导老师之后,填写《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并于每学期社团注册时交由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四十八、学生会社团部在接到各社团的指导老师的信息登记表后,将对其上信息进行认证核对。核对无误,学生会社团部会将对该社团的指导老师进行注册,并由院团委颁发正式聘书。
四十九、各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填写申请表后,经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可聘请院外协助指导,协助指导须向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五十、社团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学生会社团部声明,并在30天内聘请新的指导老师,并同时到学生会社团部更新信息。
五十一、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九章 社团老师的工作职责
五十二、贯彻执行学院和团委关于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以及可持续性的发展。
五十三、积极配合团委开展党建进社团、团建进社团的工作,在院团委的直接领导下,指导社团流动党团组织结合本社团的特色开展各类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五十四、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要求指导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以便使下一步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五十五、指导本社团的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帮助社团会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五十六、密切联系社团会员,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以及社团活动的开展动向,对于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向院团委等有关部反映重要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安全稳定。
五十七、加强本社团财务管理,定期审核社团帐目、资产等财务情况,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学生会和社团部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积极组织社团配合学生会社团部每学期两次的审计工作。
五十八、定期向院团委通报社团安全稳定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到位,并与院团委和其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五十九、对社团学生优良事迹或严重过失,得建议院有关部门予以奖惩。
六十、社团指导老师有权对该社团的院内外顾问进行审核。
六十一、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的提高,注重对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章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十二、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考核由院团委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评、学生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的社团指导老师,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计发报酬。
六十三、每年度评选“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十四、出现以下任意一项情况的免去其社团指导老师工作:
(一)不符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基本条件的;
(二)工作考核不合格;
(三)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发现有不良现象,影响社团指导老师形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导师团
六十五、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加强学生社团的指导,由所有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组成学生社团导师团,学生社团导师团秘书长由院团委书记担任。
六十六、学生社团导师团应定期召开社团指导老师会议,通报信息,研究问题,交流经验,并协助学院处理有关社团活动之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六十七、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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