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9年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2019年岗位
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院2017-2019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7〕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一)》(穗人社发〔2010〕128号)、《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院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6〕211号):核定我院事业编制344名,其中院级正职2名、副职3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正、副部长(主任)20名。
(二)岗位类别、等级、核定职数与比例
经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核定我院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如下:
岗位类别 与总量 | 岗位等级 | 岗位职数 | 结构比例 | ||
领导岗位 | 非领导岗位 | ||||
管理岗位46个 (占13.4%) | 院(处)正职 | 五级职员 | 2 | ||
院(处)副职 | 六级职员 | 3 | |||
中层(科)正职 | 七级职员 | 9 | 2 | ||
中层(科)副职 | 八级职员 | 11 | 6 | ||
科员 | 九级职员 | 13 | |||
办事员 | 十级职员 | 0 | |||
专业技术岗位292个(占84.9%) | 正高 (5%) | 二级 | 2 | 1:3:6 | |
三级 | 4 | ||||
四级 | 9 | ||||
副高 (30%) | 五级 | 18 | 2∶4∶4 | ||
六级 | 35 | ||||
七级 | 35 | ||||
中级 (45%) | 八级 | 39 | 3∶4∶3 | ||
九级 | 53 | ||||
十级 | 39 | ||||
初级 (20%) | 十一级 | 29 | 5:5 | ||
十二级 | 29 | ||||
十三级 | |||||
工勤技能岗位6个(占1.7%) | 高级工 | 技工三级 | 3 | ||
中级工 | 技工四级 | 2 | |||
初级工 | 技工五级 | 1 | |||
四、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岗位聘用的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各项程序性工作。
(二)制定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见附件)
(三)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各类岗位职数和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凡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均应填报《教职员工应聘岗位职务申报表》。
参加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填报《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人事科负责基本任职条件及资历、学历、综合奖项等的审核;教务科、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科研科负责教科研工作业绩等的审核。
4.考察评议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对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确定各岗位拟聘意见。
5.研究决定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聘用结果,提交领导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申请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五、岗位聘用原则
(一)在上一个聘期已聘相应等级岗位,聘期内完成基础工作量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各系列聘用条件者,按不低于现聘岗位等级聘用。无特殊理由未完成基础工作量者仍按现聘岗位聘用,不作调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含自愿申请55周岁退休的女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各系列聘用条件者,可在同一岗位层次内按现聘岗位等级提高1个等级聘用。符合此项规定的教职工仅能按本规定享受一次(受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影响的除外),如聘期内不能如期退休,则下一聘期不予保留已聘岗位等级,须按竞聘程序重新申报。
(三)关于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问题
根据教育部规定及粤教工委思〔2009〕16号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属于教师编制,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既可以选择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以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按教师系列执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聘用。
(四)关于三类岗位的交流聘用
1.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且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对初次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并经主管部门备案。2014年1月起新招聘的管理岗位人员,不再聘用到教师岗位。
2.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不同等级的管理岗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受聘到八级管理岗位的,须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受聘到七级管理岗位的,须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受聘六级管理岗位的,须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受聘五级管理岗位的,须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1年。
3.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工作3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聘用岗位的相应条件,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还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一般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五)关于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我院已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附件3《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六、岗位聘用期限
本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原则上聘期内不调整同一层次的岗位等级聘用,也不进行跨岗位类别的调整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者(含自愿申请55周岁退休的女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至该人员退休时间。
七、聘期考核办法
学院对受聘者的工作情况按照所聘岗位职责进行工作量统计和年度考核,凡聘期内完成基础工作量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则聘期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
八、聘期管理
(一)受聘者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按未聘待岗人员管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岗位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学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二)被解聘的待岗人员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聘期不得竞聘同系列同级及以上各级岗位。
九、本方案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细则
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教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
一、任职基本条件
(一)教师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系列职称或高校教师资格,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由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能完成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六)2014年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每年年度验证均为合格。
二、聘用的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须符合广东省关于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含原正高级职务)3年以上。
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副高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三)中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4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四)初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须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须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三、其他聘用条件
(一)根据“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的规定,辅系列专业技术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如变更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应按规定办理转评手续,未转评前,可按其取得的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三)取得经济师资格人员,需确有与其专业技术资格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职责,并能按其岗位进行考核的,方能聘用相应岗位。
(四)属于实行全国统考的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时需一并提供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免考证明。
(五)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按照《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本聘期内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的聘用办法
对聘期内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在高一层次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于每年5月进行岗位补充聘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不同批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前一批的可优先竞聘岗位。
(二)对同一批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采取竞聘积分方式排名,按排名次序聘用;如出现竞聘积分相同必须取舍的情况,遵循专任教师优先的原则,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三)竞聘积分办法:按下款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细则执行。其中资历、学历条件统计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条件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
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细则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主要采取积分方式,积分包括资历分、学历分和业绩分,各积分项累计为专业技术岗竞岗积分(见下表,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如出现竞聘分数相同必须取舍的情况,遵循专任教师优先的原则,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次聘用的学历、资历条件统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业绩条件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教师岗位的教学工作量计算三年平均学时数;论文、教材编写以发表时间为准,教科研、科技成果第一单位须为我院,科研立项以合同执行时间为准,没有合同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细则表
评 价 指 标 | 分 值 | |||||
一、资历 | 工龄(以满一年计) | 1分/年 | ||||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年限(以满1月计) | 2.5分/年 | |||||
二、学历/学位 |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 1分 | ||||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 2分 | |||||
三、业绩 | (1)工作量 | 教师岗位Ⅰ(系部专任教师) | A. 教学工作量≥396学时/年 | 40分 | ||
B. 教学工作量<396≥288学时/年 | 35分 | |||||
C. 教学工作量<288学时/年 | 25分 | |||||
教师岗位Ⅱ(系部负责人) | A.完成系部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108学时/年 | 40分 | ||||
B.完成系部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60-107学时/年 | 35分 | |||||
C.完成系部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60学时/年 | 30分 | |||||
D.完成系部管理工作任务,未承担教学工作量 | 25分 | |||||
教师岗位Ⅲ(系部实验教师) | A. 完成实验室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366学时/年 | 38分 | ||||
B. 完成实验室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366—312学时/年 | 35分 | |||||
C. 完成实验室管理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312学时/年 | 30分 | |||||
D. 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未承担教学工作量 | 25分 | |||||
教师岗位Ⅳ(管理人员已聘教师岗位) | A.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60学时/年 | 38分 | ||||
B.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20—59学时/年 | 35分 | |||||
C.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承担教学工作量<20学时/年 | 30分 | |||||
D.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未承担教学工作量 | 25分 | |||||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 A.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好 | 38分 | ||||
B.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较好 | 30分 | |||||
c.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一般 | 25分 | |||||
(2)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SCI、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收录论文 | 8分/篇 | ||||
CSSCI、EI、ISTP收录论文 | 5分/篇 | |||||
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图版为准) | 3分/篇 | |||||
科技核心期刊 | 2分/篇 | |||||
其它期刊论文 | 1分/篇 | |||||
(3)教科研立项 | A. 省(部)级以上 | 主持者 | 10分/项 | |||
第2—6名参与者 | 5—1分/项 | |||||
B. 市、厅级 | 主持者 | 6分/项 | ||||
第2—4名参与者 | 3—1分/项 | |||||
C. 局级(地级市) | 主持者 | 4分/项 | ||||
第2—3名参与者 | 2—1分/项 | |||||
D. 广医校级或从化市(区)级(或行业协会组织) | 主持者 | 3分/项 | ||||
第2参与者 | 1分/项 | |||||
E. 学院级 | 主持者 | 2分/项 | ||||
第2参与者 | 0.5分/项 | |||||
(4)科技成果 | 发明专利 | A. 国家级发明专利(前2名) | 10/项 | |||
B. 实用新型专利(前2名) | 5/项 | |||||
科技成果奖 | A. 国家级 | 主要承担者 | 10分/项
| |||
第2—6名参与者 | 6—2分/项 | |||||
B. 省(部)级 | 主要承担者 | 8分/项 | ||||
第2—6名参与者 | 5—1分/项 | |||||
C. 市(厅)级 | 主要承担者 | 5分/项 | ||||
第2—4名参与者 | 3—1分/项 | |||||
D. 局(含广医)级,主要承担者 | 3分/项 | |||||
教学成果奖
| A. 国家级 | 主要承担者 | 10分/项 | |||
第2—6名参与者 | 6—2分/项 | |||||
B. 省(部)级 | 主要承担者 | 6分/项 | ||||
第2—5名参与者 | 4—1分/项 | |||||
C. 市(厅)级 | 主要承担者 | 5分/项 | ||||
第2—4名参与者 | 3—1分/项 | |||||
D. 局(含广医)级 | 主要承担者 | 3分/项 | ||||
第2—3名参与者 | 2—1分/项 | |||||
(5)公开出版教材、教辅 | 四大出版社教材(人卫/高教/科学/人教):主编、副主编、参编 | 6、4、2分/本 | ||||
教辅及其它出版社教材:主编、副主编、参编 | 4、2、1分/本 | |||||
校本教材(立项并完成):主编、参编 | 1、0.5分/本 | |||||
(6)优秀人才 | “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对象 | 国家级 | 15分/项 | |||
省级 | 10分/项 | |||||
院校级 | 5分/项 | |||||
(7)综合性奖励(由政府行政部门评定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 国家级 | 10分/项 | ||||
省级 | 6分/项 | |||||
市级 | 3分/项 | |||||
院校级 | 1分/项 | |||||
年度考核优秀(近三年) | 1分/年 | |||||
附件2
管理岗位聘用细则
一、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各项决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务实精神强,在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努力钻研业务,善于学习新思想、新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聘用的资历及其他条件
五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六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七、八、九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在八、九、十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十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八级及以上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的聘用,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聘任。
四、不具有领导职责岗位竞聘细则
不具有领导职责岗位竞聘主要采取积分方式,积分包括资历分、学历分和综合性奖励分,各积分项累计为不具有领导职责岗竞岗积分(见下表,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如出现竞聘分数相同必须取舍的情况,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次聘用的学历、资历条件统计至2016年12月31日,综合性奖励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不具有领导职责岗位竞聘细则表
评 价 指 标 | 分 值 | |
一、资历 | 工龄(以满1年计) | 3分/年 |
现岗位聘任年限(以满1月计) | 2分/年 | |
二、学历/学位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5分 |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4分 | |
具有本科学历/学位 | 2分 | |
三、综合性奖励(由上级政府行政部门或院内评定的奖项) | 国家级 | 10分/项 |
省级 | 6分/项 | |
市级 | 3分/项 | |
院校级 | 2分/项 | |
年度考核优秀 | 1分/年 | |
满意服务员工 | 1分/年 | |
附件3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细则
一、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责任心,能完成学院安排的后勤保障服务和其它工作;
(四)持有经确认的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水平评价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聘用的资历及其他条件
(一)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工作年限满15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持有经确认的高级工专业技能职业水平评价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且取得的高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二)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1.工作年限满10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持有经确认的中级工专业技能职业水平评价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且取得的中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能够熟练进行技能操作,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2.持有经确认的初级工专业技能职业水平评价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且取得的初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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