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教育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下同)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单位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简称“双代会”,下同)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结合学院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双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提出的“建议、通过、审议、评议”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双代会”具有引导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发展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双代会”每五年一届。教代会、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和工代会可结合召开,届期、会期、代表、主席团、各专门工作小组均一致。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和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双代会”的职权与任务
第八条 “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十条 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工会和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
第十一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按照“教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检查,并将评议、检查结果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
第十四条 召开“双代会”,选举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及专项工作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五条 由学院工会向学院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需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教代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由学院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并签署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
第十九条 “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召开教代会或工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凡是本校在职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六条 代表的名额,按本校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至200人,代表为会员人数的35%至25%;会员在201至500人,代表为会员人数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代表为会员人数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4000人,代表为会员人数的10%至6%。
第二十七条 代表的产生。学院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部门工会。各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双代会”代表候选人,报学院工会和党委审查同意后,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的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部门工会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双代会”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工勤人员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中各类职称应有适当比例,其中高级职称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
(三)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女教职工代表要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均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学院“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学院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要求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按部门工会建立“双代会”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中止。
第三十六条 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所在部门工会教职工讨论,获本部门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九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征集代表提案。
第四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院管理权限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一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由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提案后,审核提案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报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学院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组织建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原则上按党支部建制建立部门工会。若一个党支部辖内的会员(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可根据党支部建制的情况,由两个以上党支部所辖部门联合建立部门工会。
第四十六条 部门工会辖内的单位,可按党小组建制或行政建制或工作区域需要,建立工会小组。
第四十七条 部门工会设立委员会,委员3至5名,其中主席1名,由部门工会辖内教职工民主提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设组长1名或正、副组长各1名,由小组辖内教职工民主推选。
第四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设委员9至13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双代会”民主提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委员由新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四十九条 工会负责人缺额时,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置“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五十三条 预备会的基本程序:
(一)筹备工会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代表增减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学院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章 主席团
第五十五条 “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设主席团,主持“双代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五十七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学院工会主持。会议期间,学院工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八条 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学院工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届期内会议向学院工会)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一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在“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六十二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六十三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修改,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相应决定,并向“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通报,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院党政工领导,学院工会委员,各部门工会主席,“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物质条件,以利于开展正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双代会”审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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