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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7 15:35:1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进行公开。需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事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均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必须执行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为:

1.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学院不予公开信息为: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学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职院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3.受理、协调、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协调、督办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工会、教职工代表担任组员。监督小组工作职责的职责是:

1.组织对信息公开内容及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2.监督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了解教职工对信息公开的反映,主动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制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是:

1.按规定要求及时公开本部门负责的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

2.接待并向师生、家长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属于信息公开的其他问题。

3.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的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3.学院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办公室通过审核信息内容,依法界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的部门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4.公开时限: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处理办法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2.申请处理时限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文规定的期限内。

3.收费标准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条  信息公开形式有:

1.在学院网站公开;

2.以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

3.在双代会、学代会、座谈会等会议上公开;

4.在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公开;

5.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发布遵循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反映。

第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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