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用好、管好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用手册》等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根椐管理的需要,成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固定资产管理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审批购建、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以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等在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
组长:主管院领导
小组成员:财务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指定兼职专人组成。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主职审核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工作。财务和总务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门设一级资产管理总分类帐、总务部门设二级管理总分类分户明细帐、使用部门设三级分类明细帐。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即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登记入帐:
(一)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开实际价格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调拨单上所记载的价值入帐。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入帐。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工程)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造支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入帐。
(七)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要求填写一式三联《验收单》,注明类别、名称、规格、金额等并由采购经办人、使用部门管理员、总务部门二级帐管理员验收合格签名报财务部门会计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入帐手续。财务和总务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各留一份《验收单》作为财产登记凭证。做好帐面记录。对于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学院档案室要派人到场参加验收,做好并掌握第一手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为每一个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设置一张卡片。并按类别进行保管,以便查对。
第十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领导下由财务和总务部门牵头、资产使用部门协作定期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则上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由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做好使用保养维护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交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视情况轻重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总务部门二级帐管理员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确认账目实物相符后签名。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三级管理人员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发生人员变动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通知总务部门二级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领购应坚持以勤俭办学为准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列入当年预算计划购置。未经学院领导批准或未列入当年预算计划购置的,不得私自配置。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物品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关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年度部门预算内的资金和年度部门预算外的资金均按财务部门的项目申请、经费管理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应经科学论证和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
基本建设的投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政府关于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报批和建设。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进和基建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相关登记手续。属于设备物资的购入,应及时办理报账事宜;属基建工作项目完工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工程决算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予以资本化和应列入当期事业(经营)支出的开支。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属应列入当期事业(经营)支出的,费用审批权限参照学院有关限额标准审批执行。其中的车辆维修开支,按政府最新公布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通知执行。维修人应在政府每年公布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选择维修;对非定点厂开出的发票,除下列情况外,其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汽车离开广州市,因故障急需在外维修,应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外出人员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其发票及所附费用机打小票(清单),经分管理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在用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包括对外有偿转让和内部无偿调拨)、出租、投资、抵押等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广州市财政局穗财资〔2012〕327号文执行(有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首先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文字申请,并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且说明报废原因。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签名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后,上报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定期集中上报技术质量部门鉴定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注:重要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呈报办公会议同意后再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上报)。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可更新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属于电梯、锅炉、汽车及其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应在相关网站(如市教育局网站)公开拟处置资产清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经市财政局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审核鉴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可更新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门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固定资产调出部门提出申请,接收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和接收部门双方财产管理人员确认和部门领导审批后由总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实施调拔,《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部门、接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和总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自行打印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总务部门的经管“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做出相关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核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或净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转让、变卖取得的残值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应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指定二人以上专门处理,残值收入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占用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辅助账加强资产管理,并及时核对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核算科目。
固定资产辅助账的设账口径:二级明细登记与目前电算化核算的二级科目对应;三级及以下明细登记的分类(包括使用情况和使用部门)应与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小组辖下的“固定资产登记簿”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另行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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