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院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统一领导。具有独立法人实行自负盈亏的会计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学院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院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学院各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待调整预算后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编制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部组织学院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审查,确定学院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正式向学院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并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学院财务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院内各系部、科室只能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必须在工作确实需要和经费收入已落实到位时才能考虑。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按下列办法审批:
(一)申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
(二)追加或申请经费批准额度不超过1万元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应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批;追加或新增项目经费达到“三重一大”规定的,应报请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批准。
(三)批准增加预算经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签批或会议纪要形式签发,财务部依此安排经费,实施部门按照批准额度和用途使用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创收资金按分成比例结算后分别纳入院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院内各部门所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学院按规定进行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严禁将应上缴学院统一核算的资金截留,设立“小金库”,不准将收入自设账目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部负责。院内各部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部门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经上级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院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规定》进行处罚。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院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学院不予报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出分为预算内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预算内经费支出是指学院按照年度预算标准分配给各部门的公务费和业务费。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部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预算外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经领导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批准的新增项目支出。各部门对新增项目支出,要加强管理,按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一个部门只能授权一位归口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审批,经费审批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制,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只能按预算安排;学院各部门出台新规章制度中涉及资金项目的,应事前有财务部汇稿。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院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学院内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以学院的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借款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及时清理或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清理的款项,经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直接从该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处理。
(三)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后勤资产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及各部门对外投资由学院财务部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对外投资,必须经学院同意。
(二)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三)经批准后的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院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十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一条 应缴款项是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四十二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均需纳入基建预算管理,学院确定的基建预算规模一经确定,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内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施工计划,超预算范围安排施工项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预算审签和决算审计制度。财务部和基建主管单位按审计部门审签的预算规模、支出项目和决算审计结论控制工程款的借付和报销。
(一)对于建设工期长、工程量大、经费需要多的项目,需从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须持工程预算、施工合同书和院领导的批示以及资金使用计划分期从财务部借款。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前,支付经费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80%。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凭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批复文件进行工程结算和付款。
(二)工程项目报销经费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财务部部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签字批准。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变更工程项目的,必须经论证后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涉及调整经费不超过原预算总规模的按审批权限由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需追加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同意,报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追加经费过大的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审批。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完工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和资产移交工作(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半年)。基建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指定项目的经费支出,直至项目完成后彻底移交。项目负责人离任时,应清理所有经济事务,办理经济移交手续,并经交接双方和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其离任。对移交遗漏事项,一切经济责任仍由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学院的基本概况、收入支出变动及结余分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外安排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下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每季度次月30日前将上季度财务报告报分管财务副院长。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院各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部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履行对所在部门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学院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学院对财务制度的执行实行经济责任制,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一级管一级”,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审计、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法》、《会计法》和职责范围行使财务监督权,学院每两年对院内各部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审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出现的各种违反财务法规、制度的行为和问题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报告。纪检部门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对于私设“小金库”、各种票据弄虚作假行为和因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从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三条 学院财务部是票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票据的申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等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财务部各财会人员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必须保证领用票据的安全与合法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第六条 学院使用的财政票据及适用范围主要有: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适用于公办高等、中专、成人学校依照教育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时开具的票据。用于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学院用于代收学生教材费等教育代收费项目;代收教职工水电费以及暂收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不计入单位收入的各种款项等。
(三)《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学生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时开具的票据。用于学院接受社会组织无偿捐赠款时使用。
(四)《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时,开具给缴款人的一种正式票据。学院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考试费等项目。
(五)《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根据《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票据。学院用于收取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图书赔偿款等。
第七条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学院主要使用的发票是《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租赁收入、培训费、科研协作收入、学生证工本费、网络通讯费等应税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立专门账册详细记录票据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清点票据,以保证实存数与账面数一致。
票据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票据存根,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报告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及时办理缴销手续,随时接受票据监管机构的检查。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各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用票财会人员必须保管好和正确使用票据,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合理和规范。
第十条 用票财会人员领用票据实行“验旧供新”的办法。每次领用必须在专门账册登记,按要求进行领用。再次领用时必须缴销原领用的票据方可领用新票据。
第十一条 定期核查制度,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票据核查,核查中发现票据领用部门存在违规使用票据的,必须要求及时纠正并报主管领导。在未完成整改之前,票据管理员有权停止供应新的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不得转借、转让。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整本退回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向票据发放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及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内容,虚开票据,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五条 开票人对开具的票据承担直接责任,不得代开、出售票据,不得以红字填写财政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的具体规定
(一) 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项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全套一次性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票据需加盖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对于填写错误的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留全部联次,以备核查。
(二) 为保证开具票据的完整性,必须规范如实地填写各栏目内容,包括:开票日期、缴款单位(人)、收款(费)项目、金额、开票人、收款人。
1、缴款单位(人)的填写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如交费单位是“××市第一人民医院”,缴款单位(人)就写上“××市第一人民医院”,而不能写成“市一医院”或“市一”。同时,税号、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在填写完整。
2、票据的日期是记载收费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当天开出,不得将其写为提前或推后的日期。
3、收款(费)项目的填写要准确清晰,不可按大类笼统填写。
4、票据金额大写和小写均应与实收金额相符,不得超面额开具票据。大小写金额数目填写要求准确、规范、齐全,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大写金额不得乱造或任意自造简化字,一律用正楷字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阿拉伯数字应字迹清晰,不得连笔写。凡阿拉伯数字前印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票据大写金额栏已印明万、仟、佰、拾等字样的,凡空白和为零的位数应逐一填上“零”字,不得用“0”、“×”、“(×)”、“一”等符号代替;前、后连续两个以上为零的位数,也可以在行中央划双横连线注销。
5、开票人和收款人都必须认真填写全名或盖私章,不能空白或只填姓、只填名或只填工号。
第十七条 用票人在收款业务结束后,应将票据记账联与所收款项及时、全额交学院财务部审核后入账。
票据使用完毕必须持整本存根联到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开票人按规定必须在票据封面上填写已开出的金额(按月份统计金额)、作废的张数,并签字确认,交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审核。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
第十九条 凡领用票据的财务部各财会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被盗应及时书面报告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的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并积极协助追查,一周内必须到市以上的报社、电视台刊登和播发有关票据遗失的作废声明。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出纳及开票人不得兼票据的保管工作。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满,报经主管部门(财政票据报主管财政部门、税务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票据。
第六章 票据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负责人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票据移交工作必须填写移交清册,由接管人员逐一核对、清点验收。库存票据数与实际数不一致时,应限期查清原因。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事业性收费;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损毁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罚款或处罚外,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会计控制与规范,明确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学院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责任制,明确的职责权限,确保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根据货币交钱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以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意指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经办人员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九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点制度,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二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由非银行出纳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的核对工作,编制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对账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处理;如下个月的月末对账仍然出现上月未达账项,部门负责人应查明原因,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如属人为的原因造成延误入账或资金损失,须报学院领导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核算流程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经审批岗位的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交复核岗位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岗位收到记账凭证后,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和科目使用进行逐笔复核,将已经确认复核的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交出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出纳在收到记账凭证后,根据记账凭证的内容、金额办理收付款手续,每日编报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并连同记账凭证交复核岗位。
第十六条 复核岗位将出纳交来的记账凭证与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核对,编制科目汇总表,确认无误后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及时核对收支情况,每周一、三、五为报销日,报销日下午4:00~4:30为财务内部账务处理时间。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进行装订成册,做好登记、分类和归档,并完善会计资料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章 审(复)核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原则,审核岗位和复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
第二十条 开票人对每笔收入业务按财政、税务等有关规定开出票据(市财政拨款除外),审核人员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会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复核记账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项目支出有否超支进行复核。
第五章 出纳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收支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复核签章后的扇贝凭证办理结算业务;对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还必须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发放登记簿”签章确认。
支票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要与记账凭证的内容相符,不能开具没有填写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空白支票以及远期支票。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收妥每一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戳记,在支付每一笔款项后,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作废的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六章 票据与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杜绝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的票据规定,在指定项目、标准范围内使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支票制度,健全购买、领用和作废的登记手续,出纳对保管的支票负直接责任,复核岗位每月对支票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核销登记,杜绝支票在保管与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洞。
第三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由指定专人保管,按印章的不同用途使用,严禁一人保管与付款项目所需的全部印章。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仅用于财务结算业务,强作其他用途须经财务部负责人的批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和使用人负责。
第七章 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预算和决算的会计报表及其编报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学院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可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想到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编报的财务报告,由编报人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经主管的部门负责人复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学院领导审批。
学院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财务报告封面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报表内页应逐页加盖学院公章。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财务报告不可对外报送,造成的后果由相关经办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由财务部提供给学院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或各种会计数据资料,需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经办人签名交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变动项目须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会计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保证完整、准确、系统。会计档案包括应当档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文件。
第三条 学院会计档案由学院档案室和财务部共同管理。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学院档案室前)、查阅、协助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岗位职责,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学院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院会计档案包括应归档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文件: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年度经费部门预算报告;月度、季度、年度决算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和税收纳税报告等。
其他类:工资薪金发放清册、奖酬金发放清册、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清册、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电算化核算与管理的电子数据文件备份光盘和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等。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电算化核算与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会计核算系统、年度部门预(决)算编报系统、工资及校内津贴系统、学生学费管理系统、学生奖贷学金及补贴发放系统、税收管理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文件等。
第五条 建立严格、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与备份。所有会计档案必须装订成册。
凭证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整理装订;账簿由记账人员负责整理装订;报表由经办会计负责装订;其他各类需归档的资料由各相关经办人负责装订,并交会计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
指定的凭证管理人员每月根据记账凭证的数量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防止记账凭证散乱和遗失。要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以2厘米为宜,并装入会计档案盒,做到整齐美观。作为档案的记账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齐全,审核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对装订成册的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的内容和名称,注明所属会计年度,起止日期。内页按顺序逐一编号,封面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并加盖公章、财务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签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和管理的系统数据及文件资料,各经办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光盘双备份,并分室保管,以备系统发生错误时能及时进行数据修复,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员必须建立备查簿,用以记载案卷内材料的缺损、修复、补充、移出、损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对备份光盘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修复,防止由于光盘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做好会计档案的安全、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各经办人员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60天内,按会计资料移交规定编制清册和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接管。
为方便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保管2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由会计档案管理员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经主管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集中向学院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双方各持一份。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类(见附件),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0年、15年和25年四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计算。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最低保管期限。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使用。
(一)本院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校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需要,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复印。
会计档案管理员应当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印登记手续。
(二)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学院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学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宗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学院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部及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学院档案室、财务部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对保管期满并经过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销毁。
对符合办理销毁手续的会计档案,由学院档案室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月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学院档案室和财务部负责人、分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学院领导、法人代表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学院档案室、财务部会同保密局共同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逐一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院内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会计凭证类 |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
2 | 记账凭证 | 15年 | |
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会计账簿类 | |||
4 | 总账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5 | 明细账 | 15年 | |
6 | 日记账 | 15年 | |
7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 25年 | |
8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9 | 辅助账簿 | 15年 | |
三、财务报告类 | |||
10 | 年度经费部门预算报告 | 10年 | 包括文字分析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
11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10年 | 包括文字分析的纸质和电子文件,学院所属部门报送的保管5年 |
12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
13 | 税收纳税报告 | 10年 | 包括文字分析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
四、其他类 | |||
14 | 工资薪金发放清册 | 长期 |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15 | 奖酬金发放清册 | 长期 |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16 | 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清册 | 长期 |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17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8 | 银行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9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
20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21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22 | 会计电算化核算与管理的数据备份光盘 | 15年 | 包括系统安装软件、会计数据信息资料等 |
五、经费预算与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经济决策行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本级部门预算与支出的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支出包括: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支出、列入追加预算的支出、列入科研计划的支出、学院集中汇储管理的临床教学科研经费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计提的费用项目及其支出。
第四条 学院部门预算与支出审批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全口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重大项目立项与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各级负责人在规定权限内对经费履行审批权。
第五条 学院经费使用的基本程序是:事前立项申报、事中预算管理、事后报销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借支备用金按经费性质与审批权限执行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借支备用金的清理负有主责。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批
第七条 学院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编报程序,经学院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小组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办公会审批后,按规定履行申报。
第八条 年度调整部门预算的,其中:基本支出由财务部根据相关文件及上级主管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按优先保障刚性支出,合理安排弹性支出的原则编制预算并按规定上报审批;调整追加的项目支出经费安排原则上在已完成预审的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按学院“三重一大”经济决策的规定报送审批,并在获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院部门财政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必须确保部门预算的刚性,不得自行调整。确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调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第三章 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审批
第十条 基本支出审批程序。
(一)3000元以内的(含3000元,下同),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加意见,学院财务部落实资金和审批,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3000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加意见,学院财务部落实资金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呈院长审批。
(三)3万元以上,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加意见,学院财务部落实资金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呈院长审批。
上述规定支出金额的限定是指单一项目或同批次预算的报销金额。单一项目或同批次预算项目分次结算的,以该项目或批次预算金额所对应的审批权限为准,不得拆分规避审批。
第十一条 特定项目的审批。
(一)接待用餐的审批。严格履行先报告、后开支、再报销的程序,报销时应附经批准的《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或《食堂用餐接待审批表》,按学院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要求审批。
(二)支付暂存工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办证奖励金、生育补助金及幼儿托费的审批。实际办理支付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财务部落实资金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计提税金、福利费、教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划拨审批。按法定计提税金、福利费、教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由学院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负责人加意见后,呈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税金、福利费、教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实际支付时,根据支付金额及对应审批权限,按前款“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资金在银行之间的调拨(转存),由学院财务部统筹并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包括学院出纳按核定标准提取备用金。
(五)学生零星退学费、教材费,由学生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按前款“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科研支出范围的规定,并与课题(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经费预算计划的范围和额度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经费开支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及科技部负责人审批后,按前款“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对开支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绩效及其评价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违的,以本制度为准。
六、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为规范市内交通费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勤俭办学的原则,现将市内交通费报销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工公务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凭车票给予报销,报销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票据号码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填写《外勤乘坐出租车费用报销申请表》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应“一事一报”。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并按学校《项目申请、经费管理审批制度》规定办理报销,车票背面应注明“日期”(明确至年月日)及“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最迟次月15日内集中报销一次,逾期财务部将不予受理。
三、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
四、本规定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七、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学院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我院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具有专门用途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实行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学院财务部和项目主管负责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二)细化管理。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具体使用部门和具体用途。
(三)完整流程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对项目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进行合理排序。
(五)全程监管、绩效评价。财务部和项目主管负责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程监管、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项目分类由财务部依据上级主管财政局等的管理要求适时修订。
第六条 经常性项目,是指学院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一)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是指学院为完成机构履职任务在基本支出以外的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培训:是指学院围绕中心任务和主体业务工作召开的,符合《广州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和二类会议以及特定单位的全体会议;举办面向社会、涉及普遍群体或面向所有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等项目。
2、经常性印刷:是指学院为履行职能,每年均需印制的,规模、数量相对固定的,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3、宣传、活动: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包括:组织新闻报道,制作宣传片、宣传资料,举办公益讲座,发布公益广告,出版刊物,举办展览、记者招待会等。
4、其他:上述项目以外的综合性业务工作经费。
(二)机构运行保障类项目:是指学院用于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的支出项目,包括: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业务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支出等。
(三)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学院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等支出项目。
(四)课题调研、科学研究类项目:是指学院每年安排开展的课题调研、科学研究等项目。
(五)财政补贴类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设立的,向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有固定标准的财政性补贴项目。
(六)扶持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用于扶持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科技与自主创新方向的专项资金项目。
(七)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学院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 一次性项目,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一次性发生或阶段性发生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装饰、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和附属设备修理,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购置类项目: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所发生的办公车辆和专用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三)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类项目:是指学院开展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建设改造及软件开发等支出项目。
(四)大型会议类项目: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非经常性的全国性、全市性会议或培训项目。
(五)大型活动类项目:是指学院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举办的非经常性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活动项目。
(六)规划、前期费用类项目:是指学院开展规划设计、制定等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期费用项目。
(七)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包括:居民拆迁、单位拆迁、拆除工程、拆除服务、拆除评估、市政修复等费用支出。
(八)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九)扶持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扶持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科技与自主创新方向的一次性项目。
(十)其他项目: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申报文本,并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由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组成:
(一)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分设部门备选项目和部门上报项目。
1、部门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因资金来源或其他因素未能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2、部门上报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二)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分设财政预选项目和财政备选项目。
1、财政预选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同意安排资金的项目。
2、财政备选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预算综合平衡后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开放时间。
(二)财政项目库于每年财政批复当年部门预算后开放三个月进行下年度项目申报。每年预算编制期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放项目库。
根据预算编制需要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逐步推行全年开放财政项目库。
(三)学院各部门申报项目必须先列入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再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后上报财政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排序原则:
(一)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以及上年度已实施的跨年度项目和财政已垫支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学院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排序。
(三)学院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合理调整排序。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学院各部门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以后年度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学院财务部对项目开展审核后,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进行滚动安排。
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备选项目,如下一年度仍需安排,学院各部门可以作为结转备选项目在下年度申报。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财政备选项目一般不再滚动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将及时组织清理财政项目库,对执行到期的项目和连续两年未安排预算的备选项目予以清除。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每年学院的工作重点制定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申报指南,学院各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除按支出性质分类外,按申报状态分为新增项目、持续项目、跨年度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持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设立,需要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持续安排的经常性项目。
跨年度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项目总预算,并确定分年度安排资金,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的一次性项目。
结转备选项目是指已纳入财政项目库,当年财政未安排资金,供下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说明、项目申报依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评审报告)、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经常性项目中“其他经常性项目”或一次性项目中“其他项目”。项目涵盖本文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分类内容的,以预算金额较大的分类作为该项目的类别。
(三)学院各预算部门应按照每年度学院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申请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请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补贴类项目除外),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出具论证意见。基本建设类项目要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和基本建设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报告。申请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类项目和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要附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核意见。
(四)新增项目应填报项目申报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说明,并附项目申报依据。申请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补贴类项目除外),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持续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应填报项目申报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说明,可以不提供项目申报依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六)跨年度项目中项目计划和总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附调整计划原因说明和调整依据。
(七)结转备选项目中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等发生变化的,应作为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八)项目支出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申报。
(九)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市场参考价、需求时间,并在项目支出明细说明中予以明确。
(十)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财务部对学院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本文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说明是否按要求细化,申报预算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
(三)财务部要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申报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专家对专业技术复杂、行业特征明显的项目进行论证,并根据本部门工作重点、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轻重缓急顺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各申报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本文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以及筹资方案是否合规、合理。
(三)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说明是否按要求细化,申报预算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文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申报的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项目,由财务部负责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其选定的项目将统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技术性评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并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预算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院工作重点、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学院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和部门、单位收入来源,对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合并基本支出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与部门沟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审批。在项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部根据批复结果下达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预算申报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财务部应负责督促预算部门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对需要细化分配到使用部门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全部细化到使用部门和具体用途。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将统一申请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学院将在下一预算年度核减相关预算部门的预算。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变更和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未经学院财务部审批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经审核论证后报财务部按相关程度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安排的项目,除国家出台政策性新增项目和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应为财政项目库备选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变更的项目,财务部应在财政项目库生成变更资料,并更新财政项目库。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出台政策性新增项目,或突发性新增项目需追加预算安排的,财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项目增加和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当年安排尚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务部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在部门预算编制期内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项目完工结算后,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财务部上报市财政局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两年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结余,原则上将被市财政局收回重新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需验收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竣工决算。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随学院部门决算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八章 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由财务部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学院重大经济行为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重大经济行为,进一步推进重大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相关决策的民主化建设,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经济行为的决策遵循高等教育、医疗卫生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重大经济行为,是指相关经济行为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重要投资、融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劳资分配方案、福利分配方案、奖励方案等。
第四条 应当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重大经济行为。
1、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业务收支预算。
2、年度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3、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
4、按照“经费预算,项目申请”的原则,虽已列入年度预算,但项目执行资金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5、年度部门预算以外追加的投资或支出额度(含累计额)以及年度部门预算调整额度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6、融资行为。所有融资行为,不论额度大小,属重大经济行为。
7、投资与合作行为。所有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投资行为或对外合作行为均属于重大经济行为。
8、重要资产处置。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资产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或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的;大型贵重设备器材(单价30万元及以上)出租、出借和转让的。
9、涉及资金活动的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如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等。
10、劳资分配方案、福利分配方案、奖励方案。
11、学生奖、助学金(如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及学杂费减免实施方案。
12、学院重要经济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院重大经济行为采用集体决策,重大经济行为决策依照学院有关“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形成决策。
第六条 重大经济行为的决策坚持一题一议方式。
第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财政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凡属重大经济行为,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第八条 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提交领导办公会决策前必须开展立项申报与可研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经济行为,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条 学院重要经济管理制度的制订,在提交或领导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各相关部门汇审。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基金对教学、科研、师资及学生的奖励、扶助,其决策执行基金有关管理规定。但相关管理规定须经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经济行为,给国家、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经济行为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行为,未经集体决策而实施的。
3、提供虚假材料(如可行性研究论证),错误引导决策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违反回避制度,参与决策制定并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严禁签订未有履行决策的、资金渠道未有落实的经济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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