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广卫职院发〔2018〕52号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经2018年3月20日院长办公会审定,现将《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2日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主要是指学院所有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装修装饰等建设工程以及由学院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院现有校园内或学院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院事业发展需求,学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对学院的基建项目统筹管理。后勤资产部为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各类公用校舍的新建、扩建计划;负责提出新建各类生活用房的建设计划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教学场室的装修装饰或修缮改造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后后勤资产部门编制建设计划等。上述建设计划按“三重一大”管理要求由后勤资产部提出,经学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论证评审,并经审批后,由后勤资产部协同财务部开展项目立项及列入部门预算的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后勤资产部联合需求部门组成项目组实施具体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后勤资产部在分管院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及预算评审、合同签订、项目施工、款项支付、竣工验收等基建工程各环节的日常管理,招标采购工作由采购组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1.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程施工许可等工作。
2.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签证变更、办理项目支付、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结算等。
4.收集、整理、审核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5.协调与院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由后勤资产部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重要工程项目应及时将基建档案留存学院档案室。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经费;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学院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当围绕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根据年度计划及学院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学院基建项目需求由需求使用部门提出,报后勤资产部统筹,立项建议由后勤资产部提出,通过学院立项论证评审,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定通过后按基建项目规范要求实施建设。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基建项目还需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条 学院基建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院批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基建管理部门提供学院相应的基础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招标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报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需要有第三方论证的项目须提供第三方论证意见),确保科学决策。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的期限至少为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项目筹备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立项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十四条 前期审批。基建管理部门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报批文本加盖学院公章及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前,应当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期审批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设计图、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尽量减少工程技术资料错漏现象发生;项目预算送审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项目技术资料进行认真会审,签署意见,确保无重大错漏才报送评审,报送的预算评审文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施工勘察、设计、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勘察、设计、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费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确定单位;20万以下5万(含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或学院招标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确定单位;5万元以下1万(含1万)元以上的,在学院校园网公开招标,由学院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评审确定单位;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资产部基建组遴选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从中推荐1家报学院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确定后直接委托。
第十六条 确定施工设计图纸。概算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概算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由项目组会同设计单位、用户及相关部门进行汇审。小额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由项目组会同用户及相关部门进行汇审。
施工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经双方确认认可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确定施工设计图纸审查单位。预算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审查按照政府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预算500万元以下的(图纸审查费不超过1.5万元),由后勤资产部基建组推荐1家具有图审资质的单位,报学院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确定后直接委托。
第十七条 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费为20万以下5万(含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或学院招标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费为5万元以下的,在学院校园网公开招标,由学院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评审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项总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项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含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或由学院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或由学院招标评标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项总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零星工程供应商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在公开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基建项目,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格遴选等事项必须在该平台内进行。代表学院参加公开招投标会议的人员按管采分离原则通过OA系统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所有招投标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学院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询问或透露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拦标价等相关信息,参加招投标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公开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招投标形式的,应当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按相关程序执行。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一般不设固定标底价,只设立拦标价。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施工承包方进场施工前,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基建管理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审定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以及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掌控基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总承包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列的基建工程内容实施,专业分包不得转包。项目组或学院工作人员若发现违规转包的,按合同约定对总包方进行处罚,并责令转包方撤离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与委托代理公司、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的合同签订前,基建管理部门必须按学院合同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按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遴选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单位等,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通报遴选的相关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延长基建项目的合理工期。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较多、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原工程设计与计划。若必须变更工程设计与计划时,必须先经项目监理同意并提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论证,提出申请报批。
1.变更原则。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或影响正常工期的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变更,要追究相关设计单位的责任。施工图设计单位在出具设计变更的同时,须提供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变化说明,并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部门备案。
2.会签程序。凡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洽商,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认价,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学院使用单位、基建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讨论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价款的费用,应按规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涉及会议集体讨论确认时,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向相关部门通报。
3.变更费用(经济签证)权限。基建工程变更费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审批;变更费用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核准;变更费用10000元以上的,执行审批程序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核准;涉及较大的变更时,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每一项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审批,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累计不能超过3次,第7次起一律报请院长审批。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分别给予相关合同费用的5%的标准扣减。
第二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和合同执行管理。工程施工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务必要认真细致作好图纸会审。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追加用款管理的通知》(穗财库〔2009〕21号)及广州市《关于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有关招标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工程造价。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若出现施工内容变更的,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施工中由于安全等客观原因必须变更施工内容,且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 %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必须在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实施前,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增或变更建设内容、工程量、价格等的审核、确认审批,并根据情况认真做好制式工作联系函或工程签证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审批权限按第二十六条第3款执行。需要上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按程度报送批复后才能继续施工。
2.单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变化,合同变更追加造价可能超过中标合同价10 %以上(含10 %)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暂停施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并按相关部门的后续意见处置。不按规定审批造成无法结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分管基建工作的部门领导主持,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学院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与基建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通报基建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应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结算全部完成后,工程结算情况按学院信息公开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学院应当按照已经签订的质量保修书的相关规定,在施工结算价内留存5%的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作为保修款,待各分项工程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无息支付或退回银行保函。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建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承建单位未按期报送或者报送资料不全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再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筹基建项目由学院按规定组织审核、审定及报送。工程结算审定工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按相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保修回访。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条款,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在保修期内开展保修回访。
第八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由学院档案室保存。属于建设工程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院相关的审计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相关管理;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稽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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